
砂石买卖合同纠纷案里,原告给某施工企业承建的中学迁建工程项目供应砂石等建筑材料。双方结算后签订付款协议,施工企业得分五次付清剩余材料款。然而,施工企业只付了一部分,还欠原告材料款32万余元以及相应利息。原告多次催着要钱,都没结果。
此时,原告的处境很糟糕。辛苦供应了砂石,钱却拿不回来,这32万多对企业来说可不是小数目,每一分钱都是辛苦赚来的,拿不到钱资金周转都会成问题。
原告委托了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翁鹏威律师提起诉讼,把项目相关经手人、施工企业还有项目建设单位都告了,要求他们一起支付剩余材料款和利息损失。
翁鹏威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开始梳理案件证据材料。有送货回单、对账单、结算单,还有付款协议等。他明确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一是施工企业到底该不该对这笔材料款负责,二是相关经手人的行为能不能构成对施工企业的表见代理。
案件审理时,情况比较复杂。施工企业提出好多理由来抗辩。他们说和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项目经手人签付款协议是个人行为。还说已经把工程分包给别人了,材料款该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且都没法确定砂石是不是真用在案涉工地了。这个案子还经过基层法院报请中级法院指定管辖,最后由相应法院审理。更麻烦的是,项目经手人、建设单位收到法院传票后都没到庭,就翁鹏威律师一个人代表原告参加庭审。
翁鹏威律师可没怕,针对施工企业的这些抗辩意见,他一个一个进行质证和辩论。庭审中,他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这些证据能证明原告按照约定把砂石送到了施工企业承建的工地,还和工地管理人员完成了对账、结算。而且项目承包人是以施工企业项目部的名义和原告签的付款协议,原告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承包人有代理权。翁律师还指出,施工企业和内部承包人的承包协议约定,那是他们自己内部的管理事儿,对外可不能对抗善意的原告。施工企业又拿不出证据证明砂石没用到案涉工程上,所以他们的抗辩理由根本站不住脚。
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劳动案件就办了216余件,虽然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但也能看出他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项目承包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法律后果得由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和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合法成立的。法院判决施工企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给原告支付剩余货款327514元,还要赔偿从约定付款期限届满第二天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实际付清为止的利息损失。同时,驳回了原告对项目经手人、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全由施工企业出。
一开始原告担心这32万多的货款和利息打水漂,现在法院判决施工企业支付,这结果和原告最初的糟糕处境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翁鹏威律师梳理出了清晰的证据链,准确地抓住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用合理的代理意见说服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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