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李X,因涉嫌强奸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面临着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困境。
李X在20XX年X月至X月期间,明知被害人曹XX精神行为异常,仍先后三次将其带至暂住地发生性关系。被害人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案发当晚,被害人男友发现异常报警,李X在现场否认犯罪,但在被传唤至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当晚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前两次犯罪事实。案发后,李X赔偿被害人及家属3万元并取得谅解。
李X及其家属在得知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后,陷入了深深的焦虑与无助之中,他们四处寻找能够为李X争取公正判决的律师,最终找到了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的邹炳昂律师。
邹炳昂律师是中共党员,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同时担任江阴市律师行业发展委员会副主任。他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余件,在婚姻家事和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曾获得中共江阴市律师行业委员会优秀党员律师、无锡市律师协会优秀个人会员等多项荣誉。
接手案件后,邹炳昂律师深知本案的辩护重点在于如何在被告人现场否认的情况下,依法争取坦白的认定。他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李X,详细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倾听李X的陈述。之后,邹律师多次前往公安机关和法院阅卷,仔细研究每一份证据和材料,对到案经过进行了反复梳理。
在研究过程中,邹律师发现李X虽在现场否认,但在派出所首次讯问时即如实供述,且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前两次犯罪事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属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邹炳昂律师围绕量刑情节提出了充分的辩护意见。他指出,被告人李X在公安机关审查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李X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本案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虽然基于犯罪次数和社会危害性未采纳缓刑建议,但采纳了坦白、赔偿谅解等全部从宽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作出了公正判决。李X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李X的家属表示:邹律师专业又负责,为我们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希望。
邹炳昂律师用他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在困境中找到了一线生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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