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作出的终审判决。该判决维持了一审中公司需支付刘某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结果,成功保障了刘某的合法权益。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王菲律师精准且专业的工作过程。刘某在自行申请劳动仲裁时,因对法律了解不足,在仲裁中诉求项目混乱、法律关系定性错误、金额计算标准有误,导致核心诉求均缺乏依据,最终仲裁仅支持拖欠工资,驳回其经济补偿等全部主张。王菲律师在一审阶段接受委托后,首先全面复盘案件,初步判断出仲裁败诉的症结。依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她厘清法律关系,认定公司主动提出工作交接,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纠正了刘某在仲裁时混淆补偿金与赔偿金的错误,这一判断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中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
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一定难点。公司声称刘某在工作中存在违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但这些说法并无充分证据支持。王菲律师通过固定核心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社保参保证明等,针对性反驳公司所称员工违规的不实抗辩。其中,社保参保证明显示公司为刘某缴纳社保的情况不符合正常参保程序,这成为重要的证据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社保缴纳的规定,有力地支持了己方观点。
庭审中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是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问题。公司认为是刘某主动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且主张经济补偿金应按月工资标准扣除单位和个人社保费用后的金额计算。王菲律师清晰陈述事实、严谨适用法律、有力质证。她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基层观点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在单位与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各执一词时,应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是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否则即推定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实施条例》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经济补偿金应按应发工资计算,驳斥了公司“扣除社保”的无理主张。
最终,王菲律师在厘清法律关系、规范金额计算、完善证据链以及应对程序争议等环节上成功扭转局面,其代理意见被法院全部采信,为刘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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