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原告受被告一聘请,在郑州某项目从事钢筋绑扎及带班管理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劳务报酬按400元/天计算。经结算,原告劳务报酬共计66000元,扣除已预支的21000元生活费,被告一尚欠45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一、被告二催收无果,遂委托罗心艳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45000元、相应逾期利息及维权费用149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一辩称案涉款项应由被告二支付,原告与被告二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且已支付的21000元由被告二转账;被告二则称与被告一无合同关系,案涉劳务纠纷与其无关。
罗心艳律师接受委托后,展现出专业优势。她首先梳理案件事实,固定了原告为案涉项目提供劳务、双方结算后确认尚欠劳务报酬45000元的相关证据,明确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2024年7月案件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罗心艳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她充分举证质证,清晰陈述案件事实,主张二被告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还就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及维权费用的主张进行详细说理。针对二被告的答辩意见,罗心艳律师逐一反驳。指出被告一未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二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也未证明其与被告二存在关联;被告二虽否认与被告一的合同关系,但无相反证据推翻原告提供的劳务事实相关证据。庭审中,罗心艳律师配合法院查明案件核心事实,为裁判提供清晰依据。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一拖欠劳务报酬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责任。因被告一未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二存在劳务关系及已支付报酬由被告二支付,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责任的诉请。关于逾期利息,法院酌情支持以4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因双方未约定维权费用,法院未支持原告该主张。最终判决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45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元,由被告一负担。若被告一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的核心维权诉求得到法院支持,成功追回拖欠的劳务报酬及相应逾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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