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备受关注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单某某自2015年起在自家雇佣员工从事炒面加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所禁止的硼砂,目的是让炒面更加劲道、口感好。公诉机关指控其每天能生产炒面1500斤左右,以每斤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认定单某某自2019年底至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51万元,建议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某某的家属心急如焚,经多方打听,找到了自2012年起就在安徽宿州执业的刘刚律师,委托他为单某某进行辩护。刘刚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单某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初步证据。
刘刚律师在深入研究案件后,决定从涉案金额方面寻找突破点。他调取了单某某从面粉供应商赵XX处的汇款记录,发现单某某向赵XX的汇款还包括购买食用油的款项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此部分金额应从指控的涉案金额中扣除。同时,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仅有单某某的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而且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不能简单地进行推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相关规定,刘刚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
在关键节点,刘刚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指出公诉机关指控涉案金额的证据存在诸多问题。他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阐述,单某某向赵XX的汇款用途复杂,不能全部认定为炒面的销售金额;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缺乏客观证据支持,不能仅凭单某某的供述来认定;面粉在生产过程中的退货、损耗等情况也应考虑在内。刘刚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引起了法院的重视,改变了案件的走向。
2021年8月6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采纳了刘刚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这一判决结果意义重大,一方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避免了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的量刑过重;另一方面,也彰显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刘刚律师通过精准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合理的判决。同时,这也提醒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确保涉案金额的认定准确无误。另外,对于生产经营者来说,也敲响了警钟,任何违法生产销售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的涉案金额认定一直是难点和重点。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生产销售环节和资金往来,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难度较大。法院在裁判时,越来越注重证据的确实、充分性,对于指控的涉案金额会进行严格审查。这就要求律师在辩护时,要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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