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法知识
在日常生活中,小区的物业管理与每位业主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业主撤销权是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物业选聘方面,需要遵循法定程序。《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要求,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同时,小区的《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也会对物业选聘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作出详细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业主对业主撤销权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并不清楚,容易产生误解。比如,有的业主可能仅仅因为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就认为可以随意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业主大会的选聘决定。但实际上,只有当选聘程序存在违法违规,或者选聘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时,业主才有权行使撤销权。
另外,在物业选聘过程中,容易出现拉票X选、委员递补不合法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选聘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因此,业主在发现这些问题时,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同时,也不能仅凭猜测就随意主张撤销权,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律师与案例
张卫平律师毕业于湖南农业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是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创始合伙人。他在民事方面擅长经济合同等民事纠纷的处理,对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研究,在物权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接下来为大家介绍张卫平律师办理的刘XX等四人与某某业主委员会、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某某业主撤销权纠纷案。起因是惠州大亚湾区xx小区某某业主委员会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线上投票的方式选聘了惠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小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刘XX等四名小区业主认为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的程序违法,存在违规拉票、委员递补不合法等情形,且物业公司未按承诺履行资金投入义务,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存在欺诈,于是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选聘决定、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责令物业公司撤离小区。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后,四名业主不服提起上诉。
张卫平律师作为某某业委会、某某物业公司、邓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均全程参与案件处理。在一审中,他向法院提交了业主大会召开的公告、投票记录、物业选聘的公示材料、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物业公司资金投入及整改的相关证据。他精准把握业主撤销权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论证选聘物业公司的程序符合《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投票结果经法定程序产生,合法有效,且物业公司已按承诺履行资金投入义务,合同相关条款的调整已作公示,不存在欺诈情形。
二审中,针对上诉人提出的“选聘程序未经业主大会授权”、“存在拉票X选”、“委员递补违法”等上诉理由,张卫平律师逐一进行举证抗辩。他向法院提交了业主大会授权相关材料、投票过程的监督记录、委员递补的相关决议等证据,证明上诉人的主张无充分证据佐证,且选聘决定系业主大会作出,并非业委会单方决定,业主撤销权的行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卫平律师的代理意见,维持原判,驳回刘XX等四名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张卫平律师全面梳理了物业选聘的全套合法合规证据,有效厘清了案件事实,向法院明确了选聘决定系业主大会作出的集体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他切实维护了业委会的正常履职权利和物业公司的合法经营权益,保障了小区物业管理秩序的稳定,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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