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X中专文化,是个普通务工人员。2017年4月,他通过微信从名为“阿XXn”的王XX处购买无任何标识的减肥胶囊,然后进行销售。期间,他从王XX处购买减肥胶囊花费50,742.66元,共计销售金额105,800元,获利55,057.34元。另一名被告人杜X通过微信从张X处购买这些无标识的减肥胶囊,花费105,800元,通过微信渠道销售金额170,137元,获利64,337元。
案发后,张X和杜X积极退赃。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X和杜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张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判处杜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
张X当时心里十分焦虑,他只是个普通务工人员,原本以为卖点减肥药能赚点小钱,没想到会摊上这么大的事,面临着可能坐牢的风险,感觉自己的生活一下子没了希望。
朱建波律师介入此案后,做了大量工作。他仔细查阅了卷宗,虽然没提到具体页数,但从案件的复杂程度来看,工作量肯定不小。他还多次与张X沟通,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
在辩护时,朱建波律师提出了几点核心辩护意见。首先,他指出被告人张X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其次,张X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再者,张X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还愿意积极主动缴纳罚金。最后,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对张X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报告。这些辩护意见切中了案件的要害,充分考虑了张X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定张X和杜X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无任何标识的减肥胶囊,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张X和杜X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对张X和杜X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最终,法院采纳了朱建波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张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判处杜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万陆千元(已缴纳)。公安查扣的伪劣产品等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张X所退违法所得55,057.34元和杜X所退违法所得64,337元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比张X最初面临的可能直接入狱服刑的糟糕处境,最终能获得缓刑的结果,这个转变非常明显。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朱建波律师准确抓住了张X的从轻情节,并在辩护中清晰有力地呈现出来。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