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库尔勒市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关注。申请人XX称自己于2023年3月4日到被申请人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处上班,约定工资每月5000元。4月2X日下班时因交通事故受伤,且不负事故责任。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还拒绝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为此,申请人提出三项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X5元;要求被申请人补齐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已与申请人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试用期受伤后未再提供劳动,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且补缴社保属行政管理范畴。第三人XX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则表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劳动合同,申请人并非其员工,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社保问题应按被申请人规定处理。
第三人委托了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的于欣律师,其执业证号为16528202311672614,自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于欣律师在处理此案时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他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结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以及被申请人派遣申请人到第三人处工作、发放工资等事实,准确认定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2X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说明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最终,仲裁委于2024年作出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明确了劳动合同在认定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性,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一般不能再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二是强调了社保补缴问题的处理途径,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三是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众多,准确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至关重要。于欣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执业证号为16528202311672614的于欣律师,在处理劳动争议等各类案件时,始终秉持“成已达人,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者胜”的执业理念,为客户在证据与程序的框架内实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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