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报案称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未用于约定工程,涉案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他深知自己肩负着为张某洗清罪名的重任。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即便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仍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受人之托,就要忠人之事”,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李鉴春律师再次展现了他的专业与担当。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他第一时间介入会见万X,全面了解案情,确认其从犯地位及初犯、偶犯情况。积极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随后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万X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进,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李鉴春律师在这个案件中,从始至终都在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忠实地履行着自己的职责。
李鉴春律师用行动诠释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一案中,他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专业沟通,阐明观点,并正式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其意见,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用专业和敬业为当事人撑起了一片法律的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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