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了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原告按照约定足额供应了水泥,还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然而被告仅支付了少量货款,就拖欠了百余万元尾款拒不支付。原告找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了欠款金额,可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绝付款。无奈之下,原告委托杨杭川律师提起诉讼。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指定结算人的身份效力,被告认为对账人离职就无权对账,而原告则主张对账有效。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但缺乏能直接有力证明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及对账合法性的关键证据。
杨杭川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系统地整理了全套证据,包括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这些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闭环,有力地证明了原告的主张。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对证据提出质证,称对账人离职无权对账、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杨杭川律师则进行了专业回应,他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指出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直接否定了被告的抗辩逻辑。对于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他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同时,他逐一击破被告提出的“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理由。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的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杨杭川律师采用的方法论是:精准锁定争议焦点,构建闭环证据链,专业应对违约金调整,全面驳斥虚假抗辩。通过这些方法,他成功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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