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X月XX日,案外人开着原告实际所有的浙GSSxx3小型轿车,出了单方交通事故,车辆和道路隔离石墩都损坏了。交警部门出了事故证明,认定了事故经过。这事故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那里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而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原告向被告索赔,可被告就是不给赔,原告没办法只能提起诉讼。原告的诉求是,让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161799元、鉴定费9700元、施救费600元,一共172099元,还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这边呢,辩称评估报告数额过高,说部分配件不用更换,还说诉讼费、评估费属于间接损失,不该由他们承担。原告当时特别焦虑,本来车出事故就够闹心的了,索赔还这么不顺利,感觉这钱都要打水漂了。
我介入这个案子后,做了不少工作。在被告对损失金额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我及时申请了司法鉴定。这鉴定程序可重要了,它固定了车辆维修费用161799元的客观依据。庭审的时候,我准确把握《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这条规定说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我就依据这个,成功让法院认定鉴定费9700元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针对施救费600元,我提供了正规发票作为证据。
最后,法院采信了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总损失172099元,判决被告在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2099元,还让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870.99元。
对比一下原告最初的处境,本来索赔被拒,心里没底,担心拿不到赔偿款。现在呢,全部诉讼请求172099元都得到了法院支持,诉讼费还不用自己出。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就在于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固定了损失依据,准确适用法律争取到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还有提供好施救费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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