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在一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二审法庭上,上诉人建筑公司与郭X坚称一审判决有误,建筑公司以合同公章非备案章为由,强调自身不应承担付款责任,郭X则认为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坐在被上诉人席的许青山律师表情镇定,有条不紊地开始回应对方观点。
这起案件源于某建筑公司中标X县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后,允许自然人郭X挂靠施工。郭X以建筑公司名义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外墙干挂石材施工合同》,工程竣工交付后,尚欠455,000元工程款未付。一审中,建筑公司和郭X就已提出上述抗辩,一审法院判决郭X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许青山律师2019年开始执业,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现就职于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深耕于民商事、刑事领域。接案后,他首先梳理了工程施工、结算、付款、发票开具等证据,明确工程已交付使用以及欠付工程款的金额。针对建筑公司“合同公章非备案章”的抗辩,他重点收集了建筑公司以自身账户支付工程款、接受装饰公司增值税发票等证据,以此证明装饰公司善意且无过失,形成表见代理。同时,许律师主张郭X与建筑公司为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表见代理规则,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利息起算问题上,许律师以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为依据,主张利息自20XX年X月X日起算,否定了郭X“自起诉之日起算”的主张。
二审中,许青山律师坚持一审的事实与法律逻辑,针对上诉人“同案不同判、责任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进行了有力反驳。最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挂靠人郭X承担直接付款责任,自20XX年X月X日起按LXX支付利息,被挂靠建筑公司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日常工作中,许青山律师处理案件时,总会制作详细的证据清单和法律依据索引。在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他凭借这份细致,迅速找到了关键证据,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有利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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