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X原本在深圳某科技公司从事研发岗位,工作地点在武汉。然而,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学习日的做法,让他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离职后,他为了讨回自己应得的加班工资,踏上了维权之路。
李X在职期间,公司手册规定每月第一周周六为学习日,安排新员工集训或专题培训等活动,且规定学习日不属于加班情形。2022年12月9日,李X被科技公司开除。在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他参与了17次学习日活动,且除学习日外还有0.5小时休息日加班未调休。
李X离职后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学习日的加班工资,但仲裁委员会以未经审批不视为加班为由驳回了他的请求。李X不服,决定提起诉讼。
此时,他找到了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的李红丽律师。李红丽律师拥有7年执业经验,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也是律所党支部副书记。她拥有工科与法学双重教育背景,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她还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并且获得高级劳动管系管理师证书。在2021年至2023年,她连续三年获评“千名村(居)满意法律顾问”;2024年6月,获评“湖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4年7月,受聘第七届武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城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由于李红丽律师曾代理过李X与科技公司的第一次诉讼,成功帮助其获得8万多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对案情比较了解。收案后,她仔细研究科技公司的制度和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她发现科技公司制度规定学习日加班不是加班,这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且学习日虽无加班审批记录但有打卡记录,加班事实存在,因此推断李X的请求合理。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学习日”组织专题培训或交流活动,属于公司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所作工作安排,未进行加班审批并不能否定安排李X加班的事实,且科技公司未举证证实对李X参加学习日的17天进行了调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科技公司向李X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42362.07元。在这起案件中,李红丽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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