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观红,广东阅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417202211502581,服务于广东阳江地区。其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刑事领域相关案件上百件。
在王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基情如下:XXXX年X月,王X因经营生意不善欠下债务,为贷款经代某介绍认识中介,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的情况下,将名下中国银行卡和手机卡寄给广东一名自称可办理贷款的人。XXXX年X月XX日,王X的银行卡收到被害人李X一笔XXX,XXX元转账,收到被害人胡X两笔共计XXX,XXX元转账,关联X宗电信诈骗案,涉及电信诈骗金额为XXX,XXX元。XXXX年X月X日,王X在河南省某市某景区内被抓获。
唐观红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挥了专业优势。在案件中,唐观红律师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认为被告人并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为了贷款而提供银行卡,被告人也是被骗的。同时,还指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唐观红律师凭借其曾在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五年的经验,熟悉刑事案件程序、法律法规以及审判实务,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和应对。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银行卡和手机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XXX,XXX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王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对被告人不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XXX元的量刑建议。虽然唐观红律师部分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但整个辩护过程体现了其对案件的认真负责和专业的法律素养,尽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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