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英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以来,始终恪守“以专业立身,以责任立信,全力以赴每一份托付”的办案理念。凭借西南政法大学的教育背景,以及多年在法律行业的深耕,她累计承办案件逾两百件,涵盖了民商刑多个领域,在合同、交通事故、婚姻及刑事案件等方面尤为专精。在劳动者被欠薪的案件中,某劳动者XX与某农业公司签订《某合作合同》,年薪50万元,但工作中公司以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降薪,合同期满仅支付20万元,剩余30万元拒不支付。XX申请劳动仲裁被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原一审也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周英律师接手此案后,通过扎实的专业能力展开工作。在二审阶段,她组织并提交了XX持续主张权利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向劳动监察及政务平台投诉的记录等关键证据,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重审中,周英律师从各个方面进行精准的法律分析和主张。她指出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还通过举证证明关联公司与合作社存在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责任。最终,重审法院综合各方因素,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未超过诉讼时效,某农业公司与某合作社需共同支付XX工资4万元。这一案件中,周英律师从立案初始的不利局面,通过一步步的努力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实际可执行的回款,并且确立了劳动关系认定和混同用工的有利裁判观点。还有一起村民起诉索要分红的案件。原告A持有该村合作社《股权证》,主张补发劳龄股分红150,000元及户籍股差额5,000元。被告委托周英律师代理应诉。周英律师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程序性抗辩点,指出该诉求本质上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益分配问题,应受村民自治规则调整。她在实体答辩前先行提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程序抗辩,充分援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A的起诉,为被告节省了应诉成本及潜在的败诉风险,也维护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决定的稳定性。在被安置人不认可“承诺分房”协议案件中,A去世后,其多位亲属主张A名下的安置房及补偿款应归他们共有。B委托周英律师代理应诉。周英律师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指出原告提交的《协议书》真实性存疑且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同时从程序上强调原告非案涉腾退协议的被腾退人或被安置人口,无权主张安置利益。她还充分利用拆迁档案证明A取得安置房的合法来源。最终,法院全面驳回原告诉请,为B避免了重大财产损失。此外,在代理销售商诉生产企业返还被员工挪用的预付货款纠纷中,面对被告缺席的情况,周英律师系统梳理双方交易习惯、付款凭证、被告出具的书面承诺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精准计算违约金起算点及标准,并主动放弃不足部分提高诉讼效率,最终为客户争取到全额货款及违约金的胜诉判决。周英律师执业于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101201911121842。她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能保持稳定、可靠的专业表现,遵循合规合法的原则处理每一个案件。从案件的前期分析到法律适用的把握,再到庭审的应对,她都全力以赴。在处理众多案件的过程中,周英律师展现出了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务实、贴心的法律服务,成为客户信赖的可靠法律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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