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王XX和被告XX、张X是青海XXX酒店有限公司的实际合伙人,这家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工商登记股东是被告XX,持股100%。20XX年XX月X日,因为酒店经营需要,被告青海XX公司、原告王XX和案外人乔X签了《酒店合作经营合同》,约定一起经营酒店6层,案外人乔X给被告青海XX公司付了1X0000元合作金,还按约定分配收益。
后来合同履行出了问题,案外人乔X把被告青海XX公司和原告王XX告到了西宁市XX区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原告王XX得向案外人乔X返还1X0000元合作金。20XX年X月XX日,原告用以物抵债的方式给案外人乔X履行了返还义务,案外人还出了《结清证明》。
原告觉得,案涉《酒店合作经营合同》签约主体有被告青海XX公司,案外人乔X把投资款转到他银行卡后,钱都用来买酒店客房升级的电脑了,合作收益也归被告青海XX公司,这债务就是公司经营产生的,该由被告青海XX公司承担。他不是法定承担主体,代付这笔钱让被告免除了债务,属于不当得利,他有权要求被告青海XX公司返还代垫款。
而且,原告和被告XX、张X虽然没签书面《合伙协议》,但在之前的案件审理中,被告张X承认了原告的合伙人身份,三人合伙关系成立,被告张X实际经营酒店。这债务是合伙经营产生的,没约定分担比例,就该按平均比例分担。原告已经全额付了1X0000元,所以被告XX、张X得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原告找到李斌律师时,心里特别焦虑,他担心自己代付的钱要不回来,毕竟这1X0000元也不是小数目。李斌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仔细研究了相关合同和案件材料,卷宗大概有几十页。李斌律师发现案涉合同的签约主体和资金流向是关键,明确了债务的性质和责任主体。
李斌律师围绕这些关键问题,向法院提交了多份代理意见,详细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和依据。在法院主持调解的过程中,李斌律师和对方多次沟通,电话沟通了5次,还当面提交了补充代理意见。
最终,经法院调解,达成了这样的协议:被告张X向原告王XX返还代付款X0000元,20XX年X月XX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青海XXX酒店有限公司、被告XX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各方就此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X00元,减半收取计1X50元,原告王XX承担XX5元,被告张X承担XX5元,20XX年X月XX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王XX。
原告原本担心1X0000元都打水漂,现在能拿回X0000元,也算是挽回了一部分损失。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准确识别了责任主体,抓住了合同和资金流向这些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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