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第三人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C女士的行为无效,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相关合理费用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此前,依据原《婚姻法》相关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和认定不够细致,在类似案件中,无过错方想要追回被赠与的财产面临诸多困难。原规定没有明确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的具体效力,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无过错方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张雯雯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整理关键证据。调取原告与第三人的结婚证、身份证明,夯实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基础;固定第三人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消费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收集原告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相关证据。在庭审中,针对被告“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原告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针对赠与金额的争议,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法律适用论证方面,援引《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两条规定相较于之前的法律,更加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规则,强调了公序良俗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重要性。在本案中,如果按照之前的法律规定,A女士可能很难证明赠与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但依据《民法典》,由于B先生的赠与行为未经A女士同意,且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A女士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这起案件最终维护了婚姻中无过错方A女士的财产权益,明确了“婚外情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裁判规则。《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张雯雯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帮助当事人实现了维权目标,也为更多面临类似问题的当事人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实践参考。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