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我所在的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陷入了一场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2010年8月,我们经批复成为XX片区旧城改造一级开发项目主体,和被告二签订协议成立被告一运作项目,约定我们可收取项目管理费的20%和50%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投资回报。2012年项目完成一级开发,确定了管理费和投资回报金额,但二被告一直未支付相关款项。而且被告方以管理费、投资回报分配约定无效、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等理由进行抗辩,情况十分棘手。我咨询过一些人,他们都说这官司很难赢,我心里越来越没底,十分无助,担心这笔费用就这么打水漂了。
在四处寻求帮助的时候,我了解到了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汤思骑律师。汤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成功办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民间借贷案件。他还拥有股权架构师、企业合规师等多个专业能力证书,凭借十年政务法律工作形成的严谨逻辑与精准把控能力,处理法律事务时思路清晰、直击核心。这些优势让我眼前一亮,我决定委托他帮我们处理这个案件。
委托汤思骑律师后,他做了一系列具体动作。在立案审理阶段,2025年X月XX日,汤律师和团队准时出现在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积极参与庭审。在证据质证环节,汤律师仔细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对于原告无装件依据的《联系函》等证据,他敏锐地指出问题,使得法院不予采证;对于被告一提交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因无原件核对,他也及时提出,让法院不予采证。这些动作有效避免了对我方不利的证据被采纳。在争议评判阶段,汤律师针对《项目公司设立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管理费和投资回报的性质及约定效力等争议焦点,进行了精准的抗辩。他指出管理费约定指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规定的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该费用不计入项目公司收入、与公司资本无关,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力地维护了我方的权益。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项下管理费(分成)335万余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4年3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个结果对我们公司来说意义重大,不仅为公司挽回了335万余元的损失,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和汤思骑律师的专业能力。在这场纠纷中,汤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高效的处理效率,为我们制定了兼具专业性与实操性的解决方案,切实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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