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2月,劳动者某某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9日,他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10日关联公司签收。18日,他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载明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某某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
杨权法律师自2018年起在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任执业律师,现为该所合伙人律师,担任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教育培训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此前已承办劳动工伤等案件200余件,对劳动纠纷案件的处理有丰富经验。他接手此案后,先对整个案情进行了细致梳理。他意识到,要想为劳动者争取到经济补偿金,关键在于证明用人单位待岗安排的不合理性。
仲裁委审理过程中,杨权法律师引导仲裁委关注几个关键问题。被申请人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申请人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申请人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但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且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申请人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杨权法律师抓住这一矛盾点,指出被申请人无法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同时,针对被申请人称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返岗请求书,杨权法律师结合相关证据说明申请人已履行合理的返岗申请程序。
最终,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等相关规定作出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这起案件对同类劳动纠纷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在证据收集方面,提醒劳动者要注重保留与工作相关的各类证据,如返岗请求书、工作设备使用情况等,以便在维权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法律适用上,明确了用人单位以不合理理由安排劳动者待岗,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规范自身用工行为,待岗安排需有合理合法的依据,且理由要前后一致,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从司法实践来看,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和仲裁委越来越注重审查用人单位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于待岗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安排,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正当性。这也为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了思路,即从用人单位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入手,收集和组织证据,为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不合理的安排时,要及时采取合法的维权措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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