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许先生,就遭遇了这样一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2024年,原告王先生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许先生诉至江苏省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王先生主张许先生在非机动车碰撞事故中存在过错,要求其赔偿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由于双方就事故责任及赔偿金额未能私下协商一致,案件正式进入司法程序。
许先生收到法院应诉材料后,内心十分焦虑。他深知这场官司的结果可能会对他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于是决定委托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的刘智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刘智律师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1202210465694,是法佑化成律师团队负责人。他执业至今承办了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多起相关案件,同时在公司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刘智律师具有多年化学专业及从业背景,还拥有化工检验检测执业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执业证等专业能力证书。
刘智律师接受委托后,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和负责。他第一时间向许先生了解事故发生的完整经过,并仔细梳理案件相关证据。结合《民法典》中关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规定,对事故过错比例、原告主张损失的合理性进行了全面分析。同时,刘智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不仅了解原告的核心诉求,还向法院如实说明许先生的实际经济状况,表明许先生暂不具备一次性支付大额赔偿款的履行能力,希望能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纠纷。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方起初坚持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款项,双方就支付方式产生较大分歧。刘智律师在调解中始终秉持公平原则,一方面认可被告应承担的合理赔偿责任,与原告方就赔偿总额进行友好协商,仔细核对原告损失依据,剔除不合理主张,最终确定了公允的赔偿金额;另一方面,向原告方充分释明被告的实际经济困难,提出分期支付的调解方案,并就分期的期限、每期支付金额进行合理规划。为保障原告权益,刘智律师还同意设置相应的违约条款,打消了原告方对款项履行的顾虑。
经过刘智律师的积极推动和多方沟通,本案经江苏省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核心协议内容如下:被告许先生赔偿原告王先生因本次非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多万元,款项分多期支付,每月20日前支付;若被告许先生存在任意一期逾期未足额支付的情形,需额外支付违约金5000元,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就本次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调解协议的达成,既让原告的合法赔偿诉求得到明确保障,也兼顾了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成功化解了双方的纠纷。许先生对刘智律师的专业服务和努力非常满意,他评价道:刘律师很专业,为我考虑得很周到。刘智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的结果,真正做到了不负所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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