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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西XXXX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A】与【被告A】因湿拌砂浆购销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被告A】拖欠数万级别货款未付,【原告A】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A】支付拖欠货款,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数千级别)。【被告A】不服一审判决,以“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应按LPR计算违约金”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违约金计算方式。【原告A】继续委托杨国鹏律师参与二审诉讼。
杨国鹏律师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自2012年执业伊始,始终秉持“深耕一线、精研实务”的理念,先后在北京、成都两地深耕法律服务市场,创立融亦融律师事务所以来,年均承办案件逾百件,累计代理案件量已超1300件。在这起二审案件中,他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二审审理中,杨国鹏律师精准把握上诉人的上诉核心争议点,制定了针对性的应诉策略。他结合双方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进行抗辩,指出案涉合同的违约金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按一审认定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总额未超出上诉人主张的上限,其主张按LPR计算无合理依据。同时,他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论证一审违约金认定的合法性。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不仅确保了委托人顺利收回拖欠货款,更捍卫了委托人依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委托人的利息损失。对于【原告A】来说,这一结果保障了其合法权益,使其免受额外的损失。杨国鹏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化解了案件中的难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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