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3月,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50%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当日转账50万元作为入股款。之后,原告又分别转账15万元(备注项目入资)、20万元(备注合同保证金),三笔合计85万元,均为股权出资、项目投入性质。然而,原告于2022年1月补签《借款合同》,主张前述85万元转化为民间借贷,要求被告一还款、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律师费、诉讼费。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周科兵律师,执业于云南昆明,专注民商领域,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周科兵律师在执业第2年时遇到此案,他针对原告的诉求,提出了有力的抗辩。他指出,案涉85万元是股权转让款、项目投资款、合同保证金,并非借款;《借款合同》无明确债权债务清算或转化意思表示,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意;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构成,本案基础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在梳理证据链时,周科兵律师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账备注、工商登记、企业信息等证据,形成闭环抗辩。他紧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基础关系抗辩”规则,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适用前提,说服法院采纳抗辩观点。周科兵一直秉持“用心服务、及时反馈、专业高效”的办案理念,他长期认为,在涉及款项性质的纠纷中,要准确把握基础法律关系,避免陷入错误的诉讼主张。
法院最终采纳了周科兵律师的意见,认定案涉85万元不构成民间借贷,原告主张的借款转化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款项转账备注、书面协议、工商登记相互印证,可直接锁定基础法律关系为股权投资,而非借贷。仅事后补签“借款合同”,无明确债务转化条款、无股东会决议、无对账清算,不能将投资款转为借款。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并非必然承担连带责任,需先否定借贷关系成立,再阻断连带责任适用。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涉及款项往来时,明确款项性质,并签订清晰的协议,避免事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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