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韦某,女,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从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她在某直播平台使用手机号注册直播账号,在直播间里以表演揉X、自X,并进行性挑逗等方式进行淫秽表演,吸引观众刷礼物。直播结束后,她把收取的礼物以虚拟币的方式提现至本人银行卡及支付宝内,这段时间共非法牟利若干元。后来,韦某被派出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韦某提起公诉,案件由此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本案存在两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韦某的直播行为是否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
对于第一个争议点,法院查明,公安机关民警登陆该网络直播平台提取了韦某的淫秽色情直播视频,经鉴定,视频中的内容系淫秽物品。韦某的辩护人提出,韦某的直播行为不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而法院最终认定,韦某通过互联网对外实施淫秽直播,其行为实质上是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符合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构成。简单来说,只要通过网络进行了淫秽内容的传播并以此获利,就构成了犯罪行为,不能因为是直播这种形式就否定其传播淫秽物品的本质。
对于第二个争议点,法院查明,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还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辩护人提出这些情节应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法院认为,韦某的这些行为符合坦白的条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为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体现了她对自己错误的认识,退缴违法所得也减少了犯罪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所以在量刑时会予以考量。
最终,法院判决韦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若干元。对韦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对下余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的任何行为都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了获利而进行违法活动。尤其是直播行业,主播们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其次,如果不小心触犯了法律,主动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这些行为在量刑时是会被考虑的,可以争取从轻处罚。
这起案件中,韦某因直播淫秽表演非法获利,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的肖国超律师。肖国超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系统的法学教育赋予他严谨的法律思维与扎实的知识体系。执业至今,他承办过数百件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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