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2021年9月5日,曾XX进入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案涉工地从事批灰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曾XX参加了建筑行业工伤保险。9月13日,曾XX在工作时从铁架摔落,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确认至2021年12月12日。因工伤待遇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协商无果,曾XX提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工伤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多项诉求。一审法院支持了曾XX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病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诉求。然而,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不服金额共计101184.97元。
争议焦点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是否应支付
上诉人XX公司主张,曾XX未提供护理医嘱或护理期鉴定报告,其脚部受伤不代表生活不能自理,且后期住院系治疗自身疾病,相关护理与工伤无关,所以一审判决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5714元错误。
法院查明,曾XX的出院医嘱载明需全休2个月、右下肢石膏固定等。邓泳怡律师重点论证了曾XX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事实依据,以及用人单位未举证已提供护理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支付护理费。结合曾XX的出院医嘱、病案资料及XX公司未举证已提供护理的事实,一审法院参照当地护理人员工资指导价位认定护理费15714元并无不当。
争议焦点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应支付
上诉人XX公司认为,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曾XX系唐XX聘请,XX公司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便存在劳动关系,因曾XX工作不满一个月即受伤,双方缺乏签订合同的客观条件,且工伤后无劳动所得,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查明,工伤认定决定书、XX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唐XX关于工资发放及考勤的陈述等,都能证明XX公司与曾XX存在劳动关系。邓泳怡律师从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证据入手,明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工伤而免除,且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作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XX公司与曾XX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未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以双方确认的320元/天为标准核算月工资9600元,并据此计算二倍工资差额85470.97元合理有据。
判决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劳动者曾XX成功保住了一审判决支持的全部核心权益,顺利获得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1184.97元的款项。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在遭遇工伤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工伤认定决定书、病案资料、工资标准确认记录等,以便在维权时能有力地证明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因违法行为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写在最后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诉,充分展现了邓泳怡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邓泳怡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十四年,拥有丰富的劳动纠纷处理经验。她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毕业于广东海洋大学法学本科,并完成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课程,构建了系统、深厚的民商法学理论体系。在本案中,她精准把控二审争议焦点,全面梳理核心证据链条,专业运用法律规则,高效应对二审庭审,为劳动者保住了应有的权益。执业以来,她处理各类案件100余起,正是多年的积累,让她在面对复杂的劳动纠纷时能够从容应对,找准关键突破口。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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