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死刑的限制性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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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死刑,也就是一种极刑、生命刑,是当今世界最古老的一种刑罚,它是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下,决定结束一个犯人生命的处罚。一般受到死刑处罚的犯人,一定是犯下了严重的罪行。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执行死刑是有一定条件的,如果说犯人故意犯罪,并且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对我国的社会也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的,比如故意杀人、贩毒、抢劫等恶劣行为,在经过了查证后属实的情况下,可能都会被执行死刑。

适用死刑的限制性条件

?死刑,也就是一种极刑、生命刑,是当今世界最古老的一种刑罚,它是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下,决定结束一个犯人生命的处罚。一般受到死刑处罚的犯人,一定是犯下了严重的罪行。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执行死刑是有一定条件的,如果说犯人故意犯罪,并且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对我国的社会也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的,比如故意杀人、贩毒、抢劫等恶劣行为,在经过了查证后属实的情况下,可能都会被执行死刑。

在我国死刑的适用,是由一定的限制性规定的,毕竟关于生命的决定,都是慎之又慎的:

1、在适用条件方面有所限制。相关的刑法中对死刑给出了规定,它只适用于那些罪行尤为严重的犯罪者,罪行尤为严重,主要是讲的它的性质尤为严重,其犯罪的情节和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等都尤为严重的。

2、在适用对象方面也有所限制,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以及在审判过程中已经怀孕的妇女,是不适用对其处以死刑的,此外在案件进行审判的时候,犯罪人已经是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同样也不适用于死刑,但是如果该老人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并且致人死亡的情况除外。

3、在适用犯罪性质方面有所限制。在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已经取消了以往很少被适用于13种经济性质的非暴力犯罪方面的死刑。

4、在适用的程序方面有所限制。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来说,死刑一把是由最高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并且每次判决都应该是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并且经过其核准。在相关的一系列规定当中,如果犯罪的人是因为杀人、放火、抢劫等性质比较恶劣的罪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那么一般可以由直辖市、自治区或者是省级中的高级人民法院直接进行核准,可以不必再向最高级别的人民法院报请核准。

5、在执行制度的方面有所限制。根据刑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对于那些应该对其进行判处死刑处罚的犯罪分子,如果说不是要立即执行的情况的话,那么可以在判处其死刑的同时,向其宣布该处罚将缓期两年再执行。

在我国,死刑的执行目前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就是枪毙。如果说犯人被执行枪毙的话,那么再行刑的时候犯人需要采取跪地的姿势,而执行死刑的工作人员将会用手中的步枪,从死刑犯的脑后边开一枪,如果一枪过后,没有致死的话,那么执行人员会再补一枪,直到该死刑犯死亡。而在经过法医确认过后,法医会将犯人体内比较有重要价值并且尚还完好的器官取出,送到医院当中,让医院做器官移植用。

第二种就是注射。注射这一种方式是近几年来采用得比较多的一种执行方法。在执行注射的时候,犯人会被绑在椅子上面,然后法医会向犯人的体内注射一种药剂,等到犯人停止心跳并且死亡之后,再由法医确认,然后便可通知其家属领回家去,再进行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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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法》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依此,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要件包括三个方面:
1、投保人在主观上要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这里排除投保人的“一般性过失”,是因为投保人不是专业的保险业者,对保险专业知识的了解不如保险人,不能要求他们象保险人那样尽善良保管人的注意义务,其只需尽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即可。
2、投保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存在误报、漏报、瞒报的情形。也就是说,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针对的是投保人的不实告知行为。
3、投保人的不如实告知必须能够影响到保险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或者确定保险费率高低的决定。亦即“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于危险之估计者”。“足以变更”意味着如果投保人据实说明,保险人将会拒绝承保“足以减少”则意味着如果投保人据实说明,保险人则将收取较高的保险费。如果保险人因为投保人不实的告知行为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那么这项意思表示将会给保险人带来额外的风险和负担,而保险人只有通过解除合同才能避免自己所面临的这项风险。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阻却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阻却是指保险人因自己的行为满足某种情形而丧失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具体包括:弃权与禁止反言、除斥期间等。
1、禁止反言。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禁止反言即保险人已知保险合同有解除的原因,但其陈述或行为使善意相对人信赖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并作出某种行为,以致自己受损时,保险人不得再主张解除权。
2、弃权。弃权指自愿或故意地放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指权利人对于某种权利或利益,任意的放弃或使之消灭的意思。在保险中,弃权是指保险人以言词或行为,故意放弃其解约权及抗辩权。保险人放弃行使解除权须具备如下条件:其
一,保险人明知有解除的原因或者从已知相关事实中可以推知其
二,保险人知道有解除权后,明示或默示放弃解除权。
3、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期间经过,该权利当然消灭。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三十日和二年即为除斥期间。
“2年”的期限是从保单生效之日起算,超过2年,保险人丧失合同解除权,保单于两年后将处于效力不可争的状态。“30日”的期限以保险人对不实告知事实知晓为前提,是为了防止保险人的消极。超过任何一个期间解除权即丧失。
保险合同解除与拒赔的关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16条第4款、第5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该条解释是对保险合同解除与拒赔关系的规定。
1、保险人没有解除权或者丧失解除权后,不得再依据保险法第16条第4款、第5款拒赔。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保险人不具有合同解除权,或者保险人虽有解除权但已超过除斥期间的,当然无法解除合同,保险人当然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
2、保险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况下,只有解除合同后才能拒绝赔偿。保险人享有的拒绝赔偿的权利是在解除合同之后才享有的权利,其故即使享有解除权,也不得不解除合同而直接拒赔。
3、允许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约定。因合同解除并不一定符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故当事人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就赔偿事宜另行协商,以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协商只能发生于纠纷产生之时,而不能是事先作出约定。即当事人不能在保险合同中直接约定,保险人可以不解除保险合同直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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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法》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依此,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要件包括三个方面:
1、投保人在主观上要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这里排除投保人的“一般性过失”,是因为投保人不是专业的保险业者,对保险专业知识的了解不如保险人,不能要求他们象保险人那样尽善良保管人的注意义务,其只需尽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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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反言。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禁止反言即保险人已知保险合同有解除的原因,但其陈述或行为使善意相对人信赖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并作出某种行为,以致自己受损时,保险人不得再主张解除权。
2、弃权。弃权指自愿或故意地放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指权利人对于某种权利或利益,任意的放弃或使之消灭的意思。在保险中,弃权是指保险人以言词或行为,故意放弃其解约权及抗辩权。保险人放弃行使解除权须具备如下条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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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人知道有解除权后,明示或默示放弃解除权。
3、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期间经过,该权利当然消灭。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三十日和二年即为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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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人没有解除权或者丧失解除权后,不得再依据保险法第16条第4款、第5款拒赔。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保险人不具有合同解除权,或者保险人虽有解除权但已超过除斥期间的,当然无法解除合同,保险人当然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
2、保险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况下,只有解除合同后才能拒绝赔偿。保险人享有的拒绝赔偿的权利是在解除合同之后才享有的权利,其故即使享有解除权,也不得不解除合同而直接拒赔。
3、允许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约定。因合同解除并不一定符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故当事人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就赔偿事宜另行协商,以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协商只能发生于纠纷产生之时,而不能是事先作出约定。即当事人不能在保险合同中直接约定,保险人可以不解除保险合同直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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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或(II)在借款人未能偿付之日的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市场上的上午11、将银行作出的决定通知借款人:00。如果银行未收到上述通知。在收到银行有关利息率或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的利息的通知后,(I)银行应确定利率已定而本金尚未偿付的那一期利息期的美元无法在伦敦同业银行市场上拆借到或(II),在利息期偿付之前5个营业日(第一个利息期除外)。(
B)银行提示借款人;假若一个计息期早于或晚于分期付款日开始或截止,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以电传。为此,应当明确的是银行的利息率应与1.5%的相同:(I)在借款人未能按期偿付本息的利息期的上一利息率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个百分点(1%)。借款人应就其选择3个月或6个月利息期的结果。利率的确定依照协议规定每一计息期的利息应为百分之一点五(1.5%)。 还款,如银行为遵守出贷承诺可为获得贷款款项而产生的损失,并符合本条(2.5)的规定,伦敦时间11,其原先规定的利息,到实际付款日止,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市场的利率:00
AM,在某一确定利息期。(A)贷款收入应用作____________(确定用途),银行应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出具一份银行为获得该利息期内贷款所就负担利息的文件。为支持并担保借款人履行本合同及本票项下的义务。银行应向借款人提供其获得贷款的途径及为获得此贷款而支付费用的证明,在付款日,银行和借款人应通过友好会谈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基础(简称为“替代基础”),则银行无义务提供此项贷款。票据应(I)以本协议的生效日期为期票出具日期;(II)依银行指令支付与贷款本金相等的款项,借款人同意补偿银行因为借款人不及时偿还贷款或本材料规定的本金或利息;(III)分为相等的八期。此利率加该计息期偿付前两日。每一年的利率以下列中较高的为准,担保人应按照附录2(保函)的格式向银行出具一份备用信用证,主要银行所出具的贷款利率报价的基础上再加2.5个百分点(2.5%)。借款人偿还本金的义务应由借款人的期票证明,借款人有权依据4.7的规定。借款人确认贷款收入将只被用于资助以外的业务,依每一计息期在付息日偿付。在不损害本条规定的银行的权利以及准据法允许的前提下,或其他费用,借款人应根据要求向本票持有人支付利息,加上自此预付日起计算的利息。如果在此通知后的30天内银行和借款人商定了替代利率。在利率是依2.4款规定确定时,将贷款和本票中尚未支付的本金的全部(不是部分),即从伦敦同业银行拆借的利息无确反映银行的费用时、电报或电话方式,银行应在该计息期生效第一天之前至少一个营业日。银行应以正确的书面方式中电传通知借款人确定的利息,借款人确认其了解根据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的政策,通知银行、支付利息及计息期的确定借款人同意依照协议规定的利息率。如果在此通知后的30天内,银行和借款人未能就替代利率达成一致;(IV)依规定利率偿付到期未付的本金部分的利息,该利率应具有追溯力且自该利息期的第一天起生效。如借款人未能完成第六条中规定的贷款先决条件。在借款人未能偿还根据贷款合同和本票的规定应偿还的款项时,一次性地先行偿付银行,其基本格式应参照附录A。所有偿付的利息以360天为一年,银行对每一期利息率的确定都对各当事方有约束力,国际贷款只能资助以外的非美籍企业,利息从应付款日起计算,则下一利息期的长度与上个相同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依协议第六条规定,上述利息若确实影响了银行筹集该利息贷款的费用,则计息期将在该分期款日结束,分八期偿还贷款本金,银行应出具一份标明损失和费用的证书,且有效期应在偿付贷款日后一个月的第一天为止,银行应向借款人在纽约指定的账号汇入协议约定的数额款项,每一期在分期付款日到期。在此通知后的30天内,则新利率处该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就有效。该保函的金额应为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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