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所谓的免责的债务承担指的就是原来欠下债务的人把自己的债务转移出去,由其他的第三人来代替自己,从而承担全部的债务。免责的债务承担主要分成两种方式,第一种就是第三人和欠债的人,也就是债权人来签订相关的债务承担协议;第二种就是第三人和借钱出去的人,也就是债务人来签订相关的债务承担合同。那么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的这些效力:
1.首先第一点就是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之下,第三人要承担原来欠债人所欠下的债务,并且要对债权人进行还款。
当实施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时候,也就是表明原来现在的人的债务可以转移到其它的第三个人的身上,而其他的第三人在承担原来欠债的人的债务之后,那么原来欠债的人就可以脱离相关的欠债的关系,而承担原来欠债人的债务的第三人就要对债权人进行还款。如果在实施免责的债务承担之后,已经承担了全部债务的第三人不进行还款,就会产生违约的责任,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施免责的债务承担之后,也可以是只把欠债的其中一部分的债务转给第三人,如果是使用这种方式的情况下,那么第三人只需要对其中这一部分的债务进行负责,而剩下的那些没有转移的债务,则还是需要原来欠债的人来进行负责。在转移债务的时候不可以私自转移,此时一定要先得到原来债权人的同意才可以对债务进行转移,债务人就转移债务可以催告债权人是否同意,催告的时间在法律上面受一定的时间限制的,如果超过了相关的时间限制,那么就当做是债权人默认同意。
2.第二点就是在实施免责的债务承担之后,债务已经转给了第三人,那么原来欠债的人所拥有的抗辩权也会随着债务的转移而转给第三人。
在一段债权债务的关系当中,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欠债的人是拥有抗辩权的。那么在债务转移之后,理所当然的,相关的抗辩权也会随着转移。因为第三人所承受的债务并非是自己造成的一个新的债务,而是转移了原来欠债的人的债务,那么根据欠债的统一性,相应的抗辩权也会随之转移到自己身上。
3.第三点就是在实施免责的债务承担之后,第三人不仅仅要承担原来欠债人所欠下的主要的债务,和原来的主要的债务相关的其他的从债务也是要负责的。
这一点在我国的《民法典》当中有具体的相关规定提到,在把原来的债务经过法律程序转移出去之后,承担了债务的第三人,也就是新的债务人不仅仅要承担所转移出去的主要的债务,还要承担和主要的债务相关的其它的从债务。那么所谓的从债务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呢,从债务其实主要讲的就是和债务相关的利息费用,或者是因为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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