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买房和夫妻买房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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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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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人买房和夫妻买房的区别主要在于房子产权归属有可能会不一样,但是,房子是归个人所有还是归夫妻共同所有,也不是简单的根据个人买房或者夫妻买房来判定的。如果是结婚以后以个人的名义买的房,但使用的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实质上房产都是夫妻两个人共有的。

个人买房和夫妻买房有什么区别

一、个人买房和夫妻买房有什么区别?

婚前买房和婚后买房的主要区别在于房产是属于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一方所有不动产的情况

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了不动产,而且这个不动产的产权只登记在了出资人子女名下,那么该不动产就被视为该方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因此这种情况下该不动产是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

(二)夫妻双方共有不动产的情况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况

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了不动产,而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则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

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况

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如果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不动产,而且该不动产只登记在了一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该不动产并不当然的认为是该方子女的个人财产,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有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认为该不动产是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3、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况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并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论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平均分割。而且房产证上可以写夫妻二人的名字,根据2011年国税局的最新规定,不会对夫妻房产证加名征税。

(三)婚后买房产权归于其他人所有的情况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以一方父母或他人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因为房改房一般都与一定的职工身份相关,也就是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取得房改房的产权,而身份资格又是不能转移或变更的,所以此时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或他人名下,属于一方父母或他人所有,夫妻双方当时的出资只能作为债权处理,也就是当夫妻任何一方提出要求时拥有产权的父母或者他人应当归还出资方对该房改房的购买出资。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有哪些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情况;

3、商品房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违约责任;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事实上,在一段纯粹的感情生活当中,男女双方没有必要在一开始就对物质太过于斤斤计较,一般来说,房产证上的名字对房产的归属问题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也不是全部的,婚前个人身份买房或者婚后以夫妻两个人共同的名义买房,房子的归属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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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打架与家暴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打架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是指夫妻双方因为某种原因而争吵或者厮打。这种情形的打架,在伤害程序上通常是比较轻微的。而家庭暴力则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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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打架是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生活中的过错,而家庭暴力是婚姻法明文规定的法定过错,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另一方向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的,会准予离婚。不仅如此,法律还赋予非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nbsp;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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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共有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有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别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时所负的债务。
二者
1.判断标准不同
2.分类不同
1.判断标准
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共同债务。
2.分类不同
按上述的判断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子所负债务或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如为抚养子女上学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或为支付一方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活动产生费用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于家庭共享的情形。
6、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即夫妻协商共同负担的债务,虽然该债务没有带来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直接的体现。
同样,按上述标准和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形是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的一方单独承担。
5、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所负债务或者因夫妻一方实施了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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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包括什么标准呢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
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从上述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以债务的发生时间为原则、以特殊约定为例外的判断标准,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
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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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后个人债务
1、双方约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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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协议的误区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财产协议的误区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财产协议的误区有哪些
误区
一:在财产协议中约定放弃。
严格来讲,财产协议本身只是对双方财产的权属进行明确,一般不涉及其他问题,但当事人在自由约定时,往往关心的是对方对某些财产权利的放弃。这种情况在的人群中尤为多见,由于再婚的夫妇考虑到各自子女的继承问题,双方往往想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来限制对方及其子女对自己财产的继承权。例如一对再婚的夫妻在财产协议中这样约定:
甲和乙二人于某年某月某日结婚,均属再婚。结婚后分别买了房产。为防止子女们将来继承财产时发生纠纷,经二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某房屋产权属于甲所有,乙及其子女对该房产没有任何权利。以甲名义在银行的存款,归甲所有,乙不要任何权利。
这样约定的问题是:乙承诺对甲的房产゛没有任何权利〞中的权利,包括甲死亡后,乙对甲的合法继承权。而继承权的放弃在财产协议中进行预先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继承权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事先的放弃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这种约定在夫妻财产协议中属于无效条款。甲如果想将自己的房产留给自己的子女,甲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将房产的所有权明确为个人所有后,另立将该房产指定留给自己的子女。
明确这一点,对于以解决子女继承问题为目的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夫妇尤为重要。因为如果甲通过和乙订立前述协议,以为自己子女的财产继承问题得到了保障,而忽视了遗嘱的订立,则一旦甲亡故后,乙对继承权的问题不表示放弃,前述的゛权利放弃〞约定,对乙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误区
二:我的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
有的当事人在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中,过于强调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而让对方゛自愿〞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对方往往摆出宽容、大度的姿态,一应俱全。如:婚后王某的所得归王某个人所有,李某的所得属共同财产。婚后双方的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
这是一份显失公平的协议。王某通过夫妻财产协议将自己的财产列于之外,而将对方的婚后所得作为共同财产,使自己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尤其在双方对外债务的约定上,李某实际上不享有的个人财产,只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由于共有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实际上还是要由夫妻的共同财产清偿张某个人的债务。
由于法律上未对夫妻财产协议的订立有诸如合法性审查等特别的要求,涉及夫妻人身关系的财产协议又不能适用合同法,因此,这种违反公平原则的协议,也不属法律所强行禁止,当事人双方如均对上述约定表示同意,也是不违反的规定的。
但问题是这种约定的倾向是不值得提倡的,约定内容的不平等,势必造成双方在发生矛盾时,对约定本身的争执,从而使约定成为争议的焦点,违背了立法者消除予盾、预防纠纷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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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购房,房产证写一方的名字和双方的名字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后期处理房产时应经过双方同意才行。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后房产证写一个人和二个人区别:
1、依婚姻法规定: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双方,你们这个房子应属于夫妻共有,写谁的名字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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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婚后买房属于共同财产的: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婚后买房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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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财产协议中约定放弃。
严格来讲,财产协议本身只是对双方财产的权属进行明确,一般不涉及其他问题,但当事人在自由约定时,往往关心的是对方对某些财产权利的放弃。这种情况在的人群中尤为多见,由于再婚的夫妇考虑到各自子女的继承问题,双方往往想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来限制对方及其子女对自己财产的继承权。例如一对再婚的夫妻在财产协议中这样约定:
甲和乙二人于某年某月某日结婚,均属再婚。结婚后分别买了房产。为防止子女们将来继承财产时发生纠纷,经二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某房屋产权属于甲所有,乙及其子女对该房产没有任何权利。以甲名义在银行的存款,归甲所有,乙不要任何权利。
这样约定的问题是:乙承诺对甲的房产゛没有任何权利〞中的权利,包括甲死亡后,乙对甲的合法继承权。而继承权的放弃在财产协议中进行预先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继承权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事先的放弃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这种约定在夫妻财产协议中属于无效条款。甲如果想将自己的房产留给自己的子女,甲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将房产的所有权明确为个人所有后,另立将该房产指定留给自己的子女。
明确这一点,对于以解决子女继承问题为目的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夫妇尤为重要。因为如果甲通过和乙订立前述协议,以为自己子女的财产继承问题得到了保障,而忽视了遗嘱的订立,则一旦甲亡故后,乙对继承权的问题不表示放弃,前述的゛权利放弃〞约定,对乙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误区
二:我的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
有的当事人在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中,过于强调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而让对方゛自愿〞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对方往往摆出宽容、大度的姿态,一应俱全。如:婚后王某的所得归王某个人所有,李某的所得属共同财产。婚后双方的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
这是一份显失公平的协议。王某通过夫妻财产协议将自己的财产列于之外,而将对方的婚后所得作为共同财产,使自己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尤其在双方对外债务的约定上,李某实际上不享有的个人财产,只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由于共有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实际上还是要由夫妻的共同财产清偿张某个人的债务。
由于法律上未对夫妻财产协议的订立有诸如合法性审查等特别的要求,涉及夫妻人身关系的财产协议又不能适用合同法,因此,这种违反公平原则的协议,也不属法律所强行禁止,当事人双方如均对上述约定表示同意,也是不违反的规定的。
但问题是这种约定的倾向是不值得提倡的,约定内容的不平等,势必造成双方在发生矛盾时,对约定本身的争执,从而使约定成为争议的焦点,违背了立法者消除予盾、预防纠纷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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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协议的误区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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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约定的问题是:乙承诺对甲的房产゛没有任何权利〞中的权利,包括甲死亡后,乙对甲的合法继承权。而继承权的放弃在财产协议中进行预先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继承权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事先的放弃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这种约定在夫妻财产协议中属于无效条款。甲如果想将自己的房产留给自己的子女,甲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将房产的所有权明确为个人所有后,另立将该房产指定留给自己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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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显失公平的协议。王某通过夫妻财产协议将自己的财产列于之外,而将对方的婚后所得作为共同财产,使自己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尤其在双方对外债务的约定上,李某实际上不享有的个人财产,只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由于共有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实际上还是要由夫妻的共同财产清偿张某个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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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问题是这种约定的倾向是不值得提倡的,约定内容的不平等,势必造成双方在发生矛盾时,对约定本身的争执,从而使约定成为争议的焦点,违背了立法者消除予盾、预防纠纷的立法初衷。
夫妻欠别人钱离婚后怎么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欠别人钱离婚后怎么还问题解答如下, 如所借款用于夫妻生活共同支出的,属于共同债务,当事人有义务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以债务的发生时间为原则、以特殊约定为例外的判断标准,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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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网签和备案有区别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买房后网签和备案有区别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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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误区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以约定方式排斥法定共有制适用的权利。由于法律对约定本身几乎没有任何实质上的规范和引导,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的约定,存在着法律认识上的误区。
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误区都有哪些
误区
一:在财产协议中约定放弃。
严格来讲,财产协议本身只是对双方财产的权属进行明确,一般不涉及其他问题,但当事人在自由约定时,往往关心的是对方对某些财产权利的放弃。这种情况在的人群中尤为多见,由于再婚的夫妇考虑到各自子女的继承问题,双方往往想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来限制对方及其子女对自己财产的继承权。例如一对再婚的夫妻在财产协议中这样约定:
甲和乙二人于某年某月某日结婚,均属再婚。结婚后分别买了房产。为防止子女们将来继承财产时发生纠纷,经二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某房屋产权属于甲所有,乙及其子女对该房产没有任何权利。以甲名义在银行的存款,归甲所有,乙不要任何权利。
这样约定的问题是:乙承诺对甲的房产゛没有任何权利〞中的权利,包括甲死亡后,乙对甲的合法继承权。而继承权的放弃在财产协议中进行预先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继承权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事先的放弃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这种约定在夫妻财产协议中属于无效条款。甲如果想将自己的房产留给自己的子女,甲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将房产的所有权明确为个人所有后,另立将该房产指定留给自己的子女。
明确这一点,对于以解决子女继承问题为目的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夫妇尤为重要。因为如果甲通过和乙订立前述协议,以为自己子女的财产继承问题得到了保障,而忽视了遗嘱的订立,则一旦甲亡故后,乙对继承权的问题不表示放弃,前述的゛权利放弃〞约定,对乙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误区
二:我的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
有的当事人在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中,过于强调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而让对方゛自愿〞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对方往往摆出宽容、大度的姿态,一应俱全。如:婚后王某的所得归王某个人所有,李某的所得属共同财产。婚后双方的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
这是一份显失公平的协议。王某通过夫妻财产协议将自己的财产列于之外,而将对方的婚后所得作为共同财产,使自己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尤其在双方对外债务的约定上,李某实际上不享有的个人财产,只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由于共有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实际上还是要由夫妻的共同财产清偿张某个人的债务。
由于法律上未对夫妻财产协议的订立有诸如合法性审查等特别的要求,涉及夫妻人身关系的财产协议又不能适用合同法,因此,这种违反公平原则的协议,也不属法律所强行禁止,当事人双方如均对上述约定表示同意,也是不违反的规定的。
但问题是这种约定的倾向是不值得提倡的,约定内容的不平等,势必造成双方在发生矛盾时,对约定本身的争执,从而使约定成为争议的焦点,违背了立法者消除予盾、预防纠纷的立法初衷。
夫妻财产约定的类别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类别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类别
(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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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规定共同财产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规定个人特有财产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特征

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 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鼓起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四,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棚户区改造房子离婚后夫妻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父母出资购房赠与一方:
例如:男方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夫妻双方分文未出但小产证上权利人一栏则记载了男方、男方父母三人的姓名。现夫妻俩面临离婚女方主张这房产中的三分之一产权为夫妻俩的共有财产。
父母给孩子卖房时应注意如果子女已婚父母为自己子女小辈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认定为是对小辈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二是对父母的“明确表示赠与”须在办产权证之前作出且有证据证明最佳形式是办理公证。如果父母在办产权证之后或在小辈夫妻面临离婚时才签订的赠与合同这实际上是侵犯了非自己子女一方的合法权利。
2、婚前公房婚后买下产权:
男方婚前承租一套公房婚后将公房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下使公有住房转为个人产权房但产权证上权利人的姓名仅男方一人。夫妻双方面临离婚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如何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承租”的内涵是: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单位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离婚时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单独购买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离婚时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使用权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人个人所有剩余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
3、婚后购房财产份额不等:
例如:夫妻俩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小产权证上载明男方的财产份额为60女方的财产份额为40现夫妻俩面临离婚该房屋如何分割
这涉及到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并规定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夫妻共有财产制。把握夫妻财产约定制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该书面形式是明确的、惟一的。
在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份额说明男女方对夫妻这一特定的财产即该房屋已经事先有约定。因为之所以产证上会明确房屋的份额房产交易中心是依据办产证时夫妻双方的书面约定来加以注明的。如果夫妻婚后购房产权证的权利人记载在男方一人名下如事先没有明确、惟一的书面约定该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原则上应当平分。
4、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偿还:
比如说丈夫婚前以个人财产首付50以抵押贷款50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妻子与丈夫共同偿还贷款而产权证则记载在男方名下。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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