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权的含义与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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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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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一种评价,而不是一般的社会评价;荣誉是一种积极的评价,而不包括消极的评价。名誉作为社会公众对特定人的品行、能力、才华、业绩等的综合评价,既包括对一个人的积极评价,也包括对一个人的消极评价;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正式评价,而不是随意的评价。
荣誉权的含义与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

荣誉权的含义与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

所谓荣誉权,是指公民(包括残疾公民)或法人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荣誉权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1.荣誉保持权。这是指荣誉的获得者享有的保持其荣誉的权利。各种荣誉,如劳动模范、战斗英雄、荣誉市民、优秀残疾人等一经有关组织正式作出并授予,其获得者就对该荣誉享有保持权,非经法定程序并由法定机关予以剥夺外,任何他人对这种荣誉都不能予以剥夺。 2.精神利益支配权。这是指荣誉的获得者对其所获得的荣誉中的精神利益享有自主支配的权利。荣誉中的精神利益,是指荣誉获得者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受到尊敬、崇拜、荣耀、满足等精神待遇和精神感受。荣誉权人对这种精神利益具有支配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如体操王子李宁曾获得各种荣誉,其利用这些荣誉,经营体育用品,就属于对自己荣誉的精神利益的支配,他人不得干涉。 3.物质利益获得权。有的荣誉本身不含有物质利益,如授予 某人荣誉教授称号;有的荣誉却含有物质利益,如全国劳动模范。在荣誉附随物质利益的场合,荣誉权人有权得到该物质利益,并有权按自己的意愿对该物质利益进行使用。有的地方和单位,错误地理解荣誉的含义,认为获得荣誉的人思想先进,应当好好表现表现,所以要求其将所得的物质奖励捐出。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它侵犯了荣誉权的的物质利益获得权。

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 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它与名誉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一种评价,而不是一般的社会评价。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它的来源是公众。而荣誉不是公众的评价,它是由政府、社团、所属单位或其他组织对特定人给予的评价。第二,荣誉是一种积极的评价,而不包括消极的评价。名誉作为社会公众对特定人的品行、能力、才华、业绩等的综合评价,既包括对一个人的积极评价,也包括对一个人的消极评价。但是荣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其肯定是积极的评价,即它是对一个人肯定性的、褒扬性的评价。第三,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正式评价,而不是随意的评价。名誉这种社会评价是社会公众进行的自由的、随意的评价,而荣誉则不同,它必须是社会组织对一个人基于其某方面突出表现或贡献而作出的正式评价。

综上所述,荣誉权是指所属人获得的能够保持和支配的权利,它所带来的利益是属于所属人的,所属人有权力保持和支配;名誉权是指对个人品德或者是信誉和形象做出评价,二者均受到法律的保护。二者的区别就在于荣誉是某个具体的组织或者是国家给予的,而名誉可以是社会,也可以是个人做出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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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的意义
荣誉权就是指一个民事主体依据法律可以享有的能保证自己的荣誉不会被一些非法的行为剥夺或者是受到侵害的一种权利。我们所说的荣誉是指一些特定的民事主体他们从一些特定的组织那里获得的积极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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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和荣誉权区别
名誉权是指一个人享有的保护自己声誉、名誉、人格尊严的权利。它包括了个人的社会形象、信誉度、名声等方面的权利。荣誉权则是指一个人享有的保护自己荣誉、声望、地位等方面的权利。它与名誉权有些类似,但更加强调的是个人在特定领域内的成就和贡献,如学术成就、体育成就、艺术成就等等。若是对名誉权和荣誉权区别的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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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荣誉权的法律规定,侵害荣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公民荣誉权的法律规定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但是实践中却有很多行为侵害到了荣誉权,侵害荣誉权的行为有非法剥夺他人荣誉;非法侵占他人荣誉;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侵害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
二、侵害荣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非法剥夺他人荣誉这是最为常见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这一行为的主体一般为荣誉的授予组织。如有的荣誉授予组织在没有法定理由或非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他人已获得的荣誉。
(二)非法侵占他人荣誉这是指行为人以非法的手段,窃取、强占、冒领他人荣誉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非法侵占他人荣誉的侵权者与荣誉权人有一定的联系或关联。如某企业领导以该企业技术人员的一项设计为自己申报奖项并最终获奖,这即是非法侵占他人荣誉。
(三)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主要的行为方式包括对他人获得的荣誉心怀不满,向授予组织诬告、诋毁荣誉权人,或者当众摘人荣誉牌匾、撕人荣誉证书,或者公开发表言论诋毁他人荣誉名不符实等行为。这里应注意的是,诋毁他人荣誉侵权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限,如果只是发表一般的不当评价,不宜作侵权处理。
(四)侵害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获得荣誉往往能带来相应的物质利益。侵害荣誉权人物质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拒发或少发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如少发奖金),以破坏他人荣誉为目的故意损毁荣誉权人的奖杯、奖品、奖章等。如属过失损毁他人的奖杯、奖品等物,则应以一般的侵害财产行为论处。
定金是什么含义,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定金是什么含义,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商家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商家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区别如下:
1.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依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的合同(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协议)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合同(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协议)的违反。
2.订金:“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3.总结: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留神,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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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荣誉权是人权吗?
名誉权和荣誉群都是属于人格群中的一类,人格权是受到法律所进行保护的任何人不能够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人格权是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一旦有人侵害自己的人格权,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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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惬企业想和别人搞合作,最近计划搞企业合并,但是企业合并也要出钱的吗?不是企业并购才需要出钱吗?
[律师回复] 企业合并与企业并购的区别:企业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MA)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国际上习惯将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使用,统称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通过合并,合并前的多家企业的财产变成一家企业的财产,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企业合并是资本集中从而市场集中的基本形式。在日本以及欧美国家,企业合并只要不带来垄断弊端,就被视为合理,甚至受到政府政策的鼓励,但可能导致垄断的企业合并,会受到反垄断政策的干预
并购 是— 指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完成后,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
最大区别是并购要出钱,合并不需要出钱。
因公殉职的含义与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公殉职”是在履行职务时牺牲、死亡。包括行政人员、公司职员、集体单位工作人员等。简单说是指履行职务时死亡。因公殉职包含的范围则相对广泛,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发生车祸死亡。
二、因公殉职的相关政策对因公牺牲的人员家属的抚恤,按照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而因公殉职的抚恤,则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死亡政策执行,具体是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4]48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规定如下: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另外,可获得因公牺牲的抚恤金、丧葬费等和交通事故的赔偿。具体数额可请当地律师计算。因公殉职应该按照国家公务员的工亡待遇,以及家庭具体情况而定。另外,可以向交通事故对方责任人请求请求依法赔偿,即如果诉讼得当可以得到双项赔偿。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如果认定为工伤,还应当领到供养家属抚恤金。你还可到当地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查询本地区的工伤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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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都是怎样定义的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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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股东分红权的概念 所谓股东分红权是指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像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二、股东分红权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的列职权。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讼的,人民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但公司法同时规定了: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注意:如果全体股东没有特殊约定,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区红利,而不是认缴的出资比利。
独生子女与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区别
[律师回复]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与独生子女证的区别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向夫妻任意一方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填写《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申请表》。  
2、受理申请的单位核实后,签署意见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3、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上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⑴一对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后自愿不再生育的;  ⑵婚后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孩子,一个孩子在18周岁前死亡,现只有一个孩子;  ⑶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一方系未育,又不再生育的;  ⑷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判决或调解给原配偶抚养,一方未育,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  ⑸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没有再婚的;  ⑹再婚夫妻的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其中一方的孩子已判决、调解给原配偶,而又不再生育的;  ⑺婚后5年未育,按法定手续收养一个孩子的。  
2、领取《独生子女证》,一般由女方向常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提出申请,经男女双方常住地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初审后,送女方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由所在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发证。  
3、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年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四十元。  
4、独生子女入园、入托、入学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凡参加统筹医疗的,免缴原由家长负担的部分;享受劳保医疗的,按劳保规定范围全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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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规定是什么?
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三者的权利范围是不同的。侵犯名誉权主要是通过侮辱其肖像或者是声誉而达到贬损的目的,但是姓名权的话主要是指当事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并且不受到任何人的侵犯,荣誉权是获得社会良好评价的一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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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想要了解关于一些职务犯罪分子,分别是职务犯罪审讯的含义以及种类,但是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所以想向专业人士咨询有关职务犯罪审讯?
[律师回复]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
1、私分国有资产罪
1
2、私分罚没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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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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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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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职务犯罪审讯是指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为查明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类案件的事实,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审查的一项重要侦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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