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同?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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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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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年限”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期限是一种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期限,而服务年限是一种约定单向权利义务内容的期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话,一般是需要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一般的劳动合同期限都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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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同?

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年限”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期限是一种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期限,而服务年限是一种约定单向权利义务内容的期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话,一般是需要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一般的劳动合同期限都是三年。

具体来说,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其中的劳动合同期限既是应由双方约定的合同必备条款之一,也是合同本身被双方忠实履行的期限,具有双向互动性。服务年限作为自行约定的劳动合同的非必备条款,目的在于限定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付出劳动、履行劳动义务的期限。

其出发角度与劳动合同期限相比具有单向性,即在此期限内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为其工作,而劳动者非因取得用人单位同意或法定情形出现,不得予以拒绝。

二、法律依据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只要约定内容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公平、合理、合乎实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有关劳务合作的相关条款,而服务期则属于劳动者单方面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务工作的情况。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确定服务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在劳务工作期间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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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不可以!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有权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  
一、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下列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出生,且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二)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四)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实际居住,在原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无稳定非农职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五)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六)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规定,有权承包土地的其他人员。  
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包期内,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承包户自愿放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中调整解决。  
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承包期内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发包方不得强制收回其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中有成员户口迁出或者死亡、失踪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三、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四、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价款和支付方式,由流转当事人双方自主商定。发包方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代为确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集中连片流转的收益由流入方与发包方统一结算的,发包方应当将流转收益如数分解发放给有关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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