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时授权人是否承担责任需视情况而定。若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授权人名义行事,行为后果由被授权人承担,授权人一般不担责;但授权人若存在越权、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行为,给被授权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招投标中标后放弃资格,若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人需承担法律责任,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要赔偿超出部分,情节严重还可能被取消投标资格。若在投标有效期内放弃,投标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
当材料与招标暂估价合计不一致时,若合同约定了调整方法,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可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协商不成,可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调整,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若中标一个月内没和供应商签合同,招标人可能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供应商可要求招标人签订合同,若造成损失,还可要求赔偿。
中标后与对方协商合同细节不通,可先冷静分析分歧点,尝试与对方进一步沟通,明确各自诉求与立场以寻求解决方案;若仍无法协商一致,可依据招投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考虑通过第三方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业主对中标结果不满意,首先可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若对质疑答复不满,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针对中标候选人有异议时,可在法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明确指出异议事项及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答复期间暂停招投标活动;若对答复不满,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人一般应以自身名义签订合同,不可以用子公司名义签。因为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招标人是相互独立的主体。若招标人用子公司名义签合同,会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破坏招标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易引发法律风险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