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阶段,最后仲裁委采纳了罗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甲公司支付李某最后两个月的工资、未足额发放的业务提成及经济补偿金共8万余元。
本案的重点争议焦点是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对于该焦点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据劳动法第一百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职责,且此问题属于社会转型阶段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涉及面广,较为复杂,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也难以处理。该意见也是二审法院审理的意见。
合肥电缆厂原副厂长王某等七名离退休人员,于1994年元月经合肥市人才交流机构介绍受聘于同样生产电缆产品的某中外合资企业。电缆厂以维护企业利益为由于同年5月制定了《企业自我保护的暂行规定》并根据其中的有关条款……
雇佣关系能否用过失相抵讲的是员工在工作期间人身受到了伤害,用人单位要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员工的过失过大的用人单位可以减少责任。这种类型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有很大的不一样,所以小编在这里向大家用具体案件分析一下。
2011年7月20日,资阳市雁江区的农民工张玉成、张德政来到成都某劳务公司承包的成都一工地从事保洁工作,月工资1600元。2012年1月29日……
2012年农历正月初五,原告受雇到两被告夏某、林某合伙开办的砖厂做机械维修工,双方约定月工资4500元。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3月14日上午9时左右……
敖某凡系中建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南安市看守所民警办公楼工地的泥水工人,领取计日工资。201 3年4月3日上午8时许,敖某凡在公司承建的南安市看守所民警办公楼工地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