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交通肇事只有财产损失
赔偿数额=财产损失+评估费
财产损失:因事故造成车辆、衣物等损失
评估费:根据实际发生的财产评估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2、因交通肇事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康复费: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从事农业生产的,按上年度开封新区新区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按上年度开封新区新区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1)住院护理
护理费=上年度开封新区新区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后的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费=上年度开封新区新区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
(3)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上年度开封新区新区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标准为20元/天,市外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住院补助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50元/天×住院天数
营养费:营养费标准为20元/天×住院天数
住宿费:按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交通肇事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3、因交通肇事致残但未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交通肇事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
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鉴定费: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4、因交通肇事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交通肇事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丧葬费:按事故纠纷处理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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