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伤害但未致残
赔偿数额=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康复费、整容费: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后续治疗费: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且从事农业生产的,误工费按上一年度徽县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3)无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误工费按上一年度徽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护理费:
(1)住院护理
护理费=徽县日工资标准/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后的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费=徽县日工资标准/天×医嘱护理天数
(3)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徽县日工资标准/天×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据实计算,市内一般不超过30元/天,市外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住院补助伙食费:出差伙食标准/天×住院天数
营养费:20元/天×住院天数
住宿费:以治疗为目的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按照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由当事人协商或根据损害后果、事故责任比例及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酌定
2、因轻伤害致残
赔偿数额=轻伤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
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作为抚养人主要收入来源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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