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4.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误工费参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能举证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的,误工费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4)无固定收入,无法举证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且无法确定所从事的行业的,误工费按上一年度藤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5.护理费
(1)住院护理的,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2)出院后的护理,护理费按照120元/天计算,结合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和护理人数确定
6.交通费
(1)市内
交通费=3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市外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7.住院补助伙食费
住院补助伙食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8.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住宿费
住宿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330元
10.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2.丧葬费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3.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4.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5.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6.鉴定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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