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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根据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等据实计算

后续治疗费:根据医院出具的后续治疗证明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原件、住院病历档案 (含首页和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CT或×光片等诊断材料计算

误工费:根据赔偿权利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1)受害人有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的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收入金额/实际误工天数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又不能证明其工作性质的

误工费按照100元/人/天的标准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等据实计算

住院补助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营养费:营养费计算标准为50(元/天)×营养期(天)

住宿费:按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不超过150元/天/人

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限于医疗事故造成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具体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医疗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因医疗事故致残但未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因医疗事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丧葬费:按上一年度万宁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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