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误工费按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标准计算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误工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护理费:
(1)住院期间
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据实计算;没有支出凭据的,护理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非住院期间
护理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 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
(3)出院后的短期护理
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即50%计算
(4)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
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计算
住院补助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00元/天×住院天数
营养费:营养费标准为30元/天×住院天数
住宿费: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医疗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因医疗事故致残但未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赔偿金:
越城区一般地区(宁波除外):按越城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越城区宁波地区:按宁波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越城区一般地区(宁波除外):按越城区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越城区宁波地区:按宁波市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因医疗事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
越城区一般地区(宁波除外):按越城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越城区宁波地区:按宁波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文章40200人阅读
文章53830人阅读
文章969625人阅读
音频920人收听
文章1127人阅读
文章298935人阅读
文章21590人阅读
文章8745人阅读
文章8658人阅读
图文邓庆奋律师回答
图文邓庆奋律师回答
图文施亚军律师回答
图文邓庆奋律师回答
文章1373人阅读
图文邓庆奋律师回答
文章69089人阅读
文章1801人阅读
文章1757人阅读
视频298人收看
文章1929人阅读
文章5661人阅读
文章1319人阅读
文章1783人阅读
文章1490人阅读
文章9860人阅读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4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
打开微信
点击微信搜索框,输入「律图在线咨询」进行搜索
搜索结果如下图,点击关注即可
律师回复唯一通知渠道;
及时推送律师回复,避免短信拦截;
公众号也能找律师、咨询律师,还可以追问律师;
更多和您相关的专业文章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