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辩护人的阅卷权,对被害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能否阅卷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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