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当前许多人选择了非婚同居这一游走于法律门外的“新婚姻”方式。然而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它是不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临时组合。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现行《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明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所以同居的男女双方虽然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结为夫妇,但是双方都应当没有配偶。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这种情况双方应当解除同居关系,必要时可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因此,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5条规定认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法院只解决同居期间子女抚养与财产纠纷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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