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导致伤残,可以先与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协商,协商不成,起诉车辆驾驶人、车主以及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部分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再由侵权人根据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就医过程中,受害人要注意妥善保管病例、缴费单据等。在起诉前,受害人可先咨询专业律师,到权威的鉴定机构做伤残等级鉴定、三期鉴定和后期治疗费等鉴定,以此确定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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