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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是什么关系

更新时间: 2018-09-26 16: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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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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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有何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特征:1、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具有主导性 2、经济组织和公民具有独立性 3、主体的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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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网上的回答: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既有相互联系的一面,也有相互区别的一面:

1)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这是因为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实质上就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当事人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重要功能。

2)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①具体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以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具有显著的服从性,属于公法范畴;民法则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平等性为基本特征,属于私法的范畴。
②法律属性不同。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基本原则,着眼于维护全局的、长远的利益;而民法则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能够调动和保护个体的积极性及创造性。充分运用和体现市场竞争机制。
③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制裁形式,具有惩罚性;民法则更多地采用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权利,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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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是怎样的?
民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相辅相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条款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分界点和连接点;一边是经济法以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另一边是民法对在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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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会计利润与经济利润的关系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经济利润=销售收入-机会成本;会计利润=销售收入-会计成本。
二、它们的差别:对于一定数量的资金投入,无论是厂商自己的还是从银行借贷而来,在正常条件下都会获得一定数量的利润,即正常利润。主要的是比较经济利润和会计利润的差异。根据上述等式,这里就要说说机会成本和会计成本的区别。举个例子,厂商用它自己拥有的大楼办公,在会计人员看来这是没有支出的,因而没有成本。但是经济学家看来,如果将大楼出租,将会带来租金,因而这些租金应该计入企业的成本。即大楼自己用了,就不能拿来出租,也就没有租金可拿了。这个就是机会成本了,是指因选择而放弃的其他机会所造成的代价。在经济学中,如果一项资源可以用于多种用途,则机会成本由因此所放弃的最佳用途的代价来衡量。像上面说的,大楼能拿来出租所获得的租金被看成是正常利润的话,那么它被计入到了机会成本之中,因而与会计利润不同,厂商的经济利润不包含正常利润。这就是说,经济学中所指的利润是超出正常水平的那一部分利润,即超额利润。为什么会出现经济利润和会计利润这两个概念主要是经济学家和会计人员的看法是不一样的,会计人员更关心厂商在过去的实际支付,以便对以往的经济行为作出评价。而经济学家则从厂商对未来机会进行选择的角度出发来考察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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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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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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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于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的关系?
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的区别具体体现在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不同、审级制度不同、纠纷被受理后开庭审理的制度不同等。一般来说,仲裁是不会开庭审理的,而只要不是特殊类型的经济纠纷,一般都会被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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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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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有无经济补偿金?
劳务关系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因为只有在劳动关系中才存在经济补偿金问题。但是如果员工没有违法规矩的情况下,决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务关系,公司需要赔付员工一定金额的补贴。如果员工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违规的,这种就不会赔偿。还有就是自己主动申请离职的也没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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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有关济南债务纠纷有什么关系
[律师回复] 对于济南债务纠纷这个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回答: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拟处置山东省青岛海运总公司的主、从债权及山东省国际海运公司债权,采取主、从债权组包、分包或单户方式均可。具体情况如下:
1、山东省青岛海运总公司借款本金10,15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9,550万元由山东省国际海运公司提供担保;600万元为以其船舶设定抵押。借款人和担保人目前都在经营中。
2、山东省国际海运公司借款本金1,477,045.68美元(折合人民币12,224,768.57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175,783.5美元(折合人民币1,454,872.14元)由山东省青岛海运总公司提供担保。该户债权已经法院判决胜诉,目前在执行中。
3、青岛金轮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9.373万元,其中本金300万元由青岛碧波湾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剩余179.373万元由青岛碧波湾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和山东省青岛海运总公司共同担保。该户债权已经法院判决胜诉,目前在执行中。
4、青岛兴海商业公司,债权本金62,715元及相应利息,由山东省青岛海运总公司提供担保。处置方式:修改偿债条件、债权转让或差额风险代理或其它方式。交易对象:凡符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皆可购买。交易条件:一次性或分次付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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