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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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相辅相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条款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分界点和连接点;一边是经济法以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另一边是民法对在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
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是怎样的?

民商法是关于债务、物品归属等财产方面的法律,经济法是国家对市场调控时的以经济为目的的法律。本文展示了民商法和经济法具体的关系、价值和本质上的区别等等。两者的关系是一个基础问题,在法律中重要程度较高。和律图小编一起学习一下吧。

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是怎样的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理清两者的关系和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但有助于经济法自身基础理论的完善,而且对我国经济法与民法各自功能的充分发挥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1、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有交叉性。

民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相辅相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条款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分界点和连接点;一边是经济法以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另一边是民法对在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被认定违反了这些弹性条款的行为,即超出民法调整的范畴而需由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合同法和各种管理性的法律作具体调整。

它们在调整对象方面的交叉,源于以下两个重要因素:

一是由于二法都处在市场关系之中,而某种市场关系的形成由往往呈现错综复杂的情况,这就必然导致二者在调整对象上得部分重叠与交叉,调整对象的交叉又需要民法和经济法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层面上共同去维系社会关系的存在;

二是由于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单靠一个法律部门的作用是难以形成的。因此,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得交叉性,决定了二者存在的互补性。

2、经济法与民商法适用许多相同的法律制度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它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基本准则,对于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同样适用。例如,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对于确认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民法中的物权制度对于认识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民法责任制度可以直接为经济法所适用。经济法和民法在法律制度适用上的某些一致性,甚至决定了经济法在某些方面无须确立自己的制度概念范畴。

商法是属于企业的法,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归根到底也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外部干预。所以,经济法和商法都是规范有关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域;同时,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生活须借助国家公权力,商法一方面为了保护企业权利,一方面又要运用国家公权力对企业进行监督因而与经济法一样,不同程度地带有公法的性质。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1、两者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而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经济法是以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在国家和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具有突出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杠杆之一,属于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体现公法的原则。而民商法虽然有公法化的现象,但其基本属性还是私法,体现私法原则。

2、两者调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的干涉。商法的主体是商事惯例,但在现代社会中,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其中也渗入了一些公法因素,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在逐渐增加。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因此,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基于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显示了与传统法律大不相同的机制功能。“概括说:全面、系统、综合;具体说:经济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自始自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调整经济关系。

3、两者主体及主体之间关系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指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及有关人员、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民商法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民商法的主体的平等的,没有管理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却不要求平等。

4、内容不同

经济法主要涉及国民经济运行中关于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市场规划、秩序维护、社会平衡、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产业法、预算法、财税法、金融法、证劵法、社会保障法。

民商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商法主体、行为、权利、义务、责任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民法通则、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亲属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

5、两者的价值取向不同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重于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之目标的实现。民商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导向,着重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个性得到充分发展,为个人利益最大化。

6、两者的本质功能不同

保护利益的不同,必然导致法律本质功能的差异。民法维护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换者以自己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因此,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权利法。它站在当事人平等这一平面上对商品关系加以保护,其功能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商法的本质功能基本与此相同。

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有关联的,所适用的法律制度也有很多相同之处,它们保护企业的同时监督企业。两法也有区别,民法主张自由平等,经济法同时兼顾私有的市场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两法的具体内容和价值取向也不同,两者功本质功能的不同取决于要保护的对象不同。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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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践中可能导致当事人滥用执行行为异议制度。有些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为了躲避执行、拖延执行而滥用执行行为异议制度,这不仅造成人民物力、人力、财力等司法资源的无谓消耗和执行效率的降低,也再此消耗了人的精力和物力,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我认为民诉法应从以下方面加以规范:

1)应进一步细化可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具体情形,对应属于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做出明确规定。这样既能防止当事人的滥用,又方便了对异议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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