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面积收费收费标准:
1、居民用热价格为22元/建筑平方米。
2、非居民用热价格甲类为38元/建筑平方米。
具备热计量供热的小区,今年可以按照热计量收费,享热用户在供暖开始前先按建筑面积全额预交本年度取暖费,待取暖期结束后以热计量数据核算热费,次年供暖期实行多退少补。
基本热价:22×30%=6.6元/㎡
计量热价:22×70%÷98(kwh/㎡)=0.157元/kwh
热费=6.6元/㎡×供热面积㎡+0.157元/kwh×用热量kwh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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