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具有广泛性、任何投资者只要认购股票和支付股款,都可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2、出资具有股份性。
3、股东责任有限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仅就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得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
4、股份公开、自由性、股份公开性、自由性包括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5、公司的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仅要向股东公开,还必须向社会公开。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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