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一般情况下,伤残鉴定也属于司法鉴定的一种,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存在造假的可能。
关于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标准,一般情况下,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发生交通事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1667-2002》的标准进行鉴定;而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则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标准进行鉴定。
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一般建议在伤势痊愈后再进行;之所以说要在伤势痊愈后再进行鉴定,是因为第一,伤势的愈合程度与伤残鉴定结论直接相关;第二,若伤势尚未痊愈进行鉴定,即使能够构成较高级别的伤残等级,在对方申请重新鉴定后,也很可能会影响重新鉴定的结论(即可能会比首次鉴定的伤残等级要低、甚至出现不构成伤残等级的结果);第三,关于鉴定后产生的医疗费,在许多法院的审判实践中都是不予支持的,即需要由伤者自行承担。
根据最新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即《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6中第8条规定:“双下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构成九级伤残;5.10.6中第10条的规定:“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其余关于胫骨平台骨折的畸形愈合问题,需要进行详细评分测量才可以确定伤残等级。
1、因工负伤、患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3、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
4、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