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则,如果以假签名抗辩,则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也可能会承担还款责任的,并不是说假签名就一定不需要还款。
对于借钱不还的行为,一般先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的时候最好采取录音等方式,让对方承认借钱的事实存在。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
律师函可以对债务人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及时还款,承担违约责任等,比起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如果对方拒不归还,最终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后拒不归还可申请强制执行。
欠条格式
一标题,欠条。
二内容。今欠某人的什么款项?多少元人民币?大写是多少?如果债务人同意,还可以写上。此款应在某年某月某日归还,逾期不归还,按日加收欠款总额百分之多少作为违约金。
三欠款人。如果是个人则要求写全名,此名字应该是身份证上的名字,并加盖手印。如果是法人,则应该写出法人全名,并加盖印章。
四欠款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一就要看双方的约定。如果约定了利息,那么当然可以按约定主张利息。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29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重新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即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债权人去世后,其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取得,并由继承人作为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