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这是营业税免征文号的相关内容,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