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扣除项目的计算,应关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65号)规定。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 资企业和合 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 扣除;拨 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 务宣传 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 业务 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