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申请人和第二申请人的权利是一样的。在办理申请过程中,申请文件上没有写明联系人的,专利局会以第一申请人作为联系人;如果第一申请人是外国人的,需按外国人递交的申请处理
按照专利法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因此第一申请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