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选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落户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按以下顺序选择落户地点:
(一)合法固定住所(指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所有的住宅房屋)且实际居住地;
(二)接收单位集体户;
(三)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社会人才集体户,在市级机关或主城区工作的可选择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
二、入户材料申请落户时,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本人书面申请;(二)出示组织部、人力社保局、教委、公务员局等具有相应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提供复印件;(三)接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
(四)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选择在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有符合条件随迁人员入户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