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
因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